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7民初9725号
原告:***,女,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
被告:***,男,195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被告:上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
书 记 员
吴 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