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22号
原告上海煤气第二管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和记黄埔地产(上海)陆家嘴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煤气第二管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上海煤气第二管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煤气第二管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徐慧莉 审 判 员 韩春海 人民陪审员 张孝贤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