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0121民初168号
原告:***,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上海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潍坊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刚自行承担。
审判员常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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