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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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4民初691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晴,浙江绿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海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潍坊卢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3730808C。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平齐路66号平门府7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58081321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县。
原告***与被告上海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本金77310元,其他费用4690元,一共82000元。案件款项已结清,故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