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锦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4民初1028号
原告:***锦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西屏街道长虹中路149号一层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MA2E0NC37X。
法定代表人:吴建军,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潇晴,浙江绿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潍坊路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3730808C。
法定代表人:徐杰,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东升,上海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被告:毛海林,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被告:严树海,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原告***锦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毛海林、严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锦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锦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5.5元,由原告***锦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晓芳
二O二二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刘李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