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胜利湘钢钢管有限公司与上海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6903号
申请人:湖南胜利湘钢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滨江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刘方利,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徐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胜利湘钢钢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97,992.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97,992.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婷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小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