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690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胜利湘钢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滨江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刘方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刚云,男,湖南胜利湘钢钢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上海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徐杰。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胜利湘钢钢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5690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97,992.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97,992.04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贾婷婷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小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