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丽雅翠湖尚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277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潍坊路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3730808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丽雅翠湖尚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三环东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91750156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丽雅翠湖尚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民终111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5民初70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297634.45元及以该款为本金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2590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以下措施: 1.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3857的兴业银行账户存款0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限至2023年11月8日; 2.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室××层××号××号××号,负二层0041号、0044号-0048号的车位房地产权,查封期限至2025年11月7日,结合本院另案对该小区车位一批进行拍卖、变卖无一成交的实际情况,上述财产暂无处理价值,待相关市场环境变化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依法处理。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执行中,被执行人佛山市丽雅翠湖尚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谭圳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