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上海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22344号 原告:***,男,1955年9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7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上海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潍坊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23年8月22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张 健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