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1102民初4033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水正兴橡胶化工有限公司、衡水佳兴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张荣花、曹铁生、曹铁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衡水正兴橡胶化工有限公司、衡水佳兴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张荣花、曹铁生、曹铁刚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34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衡水正兴橡胶化工有限公司、衡水佳兴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张荣花、曹铁生、曹铁刚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34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付凤盼
书记员 曹亚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