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佳兴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吉尔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民初11884号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863607414Y。
负责人:刘泽云,行长。
被申请人:青岛吉尔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胶北镇胶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47206541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岛金辉玻璃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里岔镇前观音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975326286。
法定代表人:姜利敬。
被申请人:***,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
被申请人:武翠香,女,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被申请人:曹铁旺,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胶州市。
被申请人:衡水佳兴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工业大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769846697A。
法定代表人:曹铁生。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被申请人青岛吉尔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金辉玻璃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武翠香、被申请人曹铁旺、被申请人衡水佳兴工程橡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各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789229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自愿以其自有财产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吉尔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金辉玻璃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武翠香、被申请人曹铁旺、被申请人衡水佳兴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78922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