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合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2804江苏扬州合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娄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2民初2804号
原告:江苏扬州合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施井路**。
法定代表人:陈庆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强,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诗月,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娄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南郊文冶路**淏文国际大厦**
原告江苏扬州合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娄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扬州合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6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行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扬州合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沈 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范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