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02执209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州合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陈庆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强,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诗月,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奥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郭玉霞,执行董事。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20)苏1002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依法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州合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002执20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徐 颖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冯 杰
书 记 员 王瑾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