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1002执641号
关于江苏扬州合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山东荣利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002民初54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荣利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涉及案件较多,其名下9处不动产均已被多家法院优先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车辆、证券等财产,本院已依法对山东荣利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但这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未发现山东荣利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兆留
审判员 伞波仁
审判员 徐 颖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