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合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南阳市城市管理局与江苏扬州合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民辖终142号
上诉人南阳市城市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扬州合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8)苏1002民初16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阳市城市管理局于2018年5月24日以已经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阳市城市管理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阳市城市管理局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国先 审 判 员 吕 露 审 判 员 钱鹏瑛
法官助理 赵一平 书 记 员 谈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