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02执恢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州合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州合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1002民初5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