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02民催3号 申请人: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10号院8号楼12层1201(北京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组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客户经理,联系地址同该公司。 申请人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于2023年5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20004420014539、票面金额15533.2元,出票日期2021年9月23日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由申请人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舒 锐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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