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221民初5081号
原告: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61××××.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西兴路1819号15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886××××。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3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9135P。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330.0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