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221民初5081号之二 申请人: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61××××.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西兴路1819号15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886××××。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3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9135P。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2023)豫0221民初508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9,837,156.19元的存款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存款或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9,837,156.19元的存款或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