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221民初5081号之一
申请人: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61××××.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西兴路1819号15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886××××。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3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9135P。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9,837,156.19元的存款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9,837,156.19元的存款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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