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211执保1013号
申请人:无锡市豫达换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管春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琼,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禹荃,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京冶后维风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罗虹。
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受理了原告无锡市豫达换热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冶后维风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苏0211民初6924号。申请人无锡市豫达换热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京冶后维风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7.5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无锡市豫达换热器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豫达换热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京冶后维风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建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