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珠家用设备集成有限公司

江苏明珠家用设备集成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强成装饰木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3民初5610号
原告:江苏明珠家用设备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绿地大道289号楼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37849199H。
法定代表人:周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强成装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震川西路3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28419691C。
法定代表人:宋国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明珠家用设备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强成装饰木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明珠家用设备集成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明珠家用设备集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明珠家用设备集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2元,减半收取2391元,由原告江苏明珠家用设备集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