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秀岭桂花果苗专业合作社

台州市黄岩秀岭桂花果苗专业合作社与上海嘉洁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杨执字第22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秀岭桂花果苗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正连,社长。
被执行人上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杨浦区国和路XXX号金宏商务大厦1505室。
法定代表人杨卫平。
本院在执行(2015)台黄民初字第676号判决书台州市黄岩秀岭桂花果苗专业合作社与上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秀岭桂花果苗专业合作社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82,569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股票、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人民币36,600元。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台黄民初字第676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施文汇
审 判 员  顾文洁
代理审判员  沈富国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姚 臻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