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4民初1350号之二
原告:江苏莱士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MA1MHUDP00,住所地邳州市临港产业园世纪大道59号。
法定代表人:娄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宁华信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1N1KCC48,住所地睢宁县金城街道新城、濉河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莱士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睢宁华信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莱士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睢宁华信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