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3民初3042号
原告:江苏莱士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临港产业园世纪大道59号。
法定代表人:娄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98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原告江苏莱士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莱士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双方已庭外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莱士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莱士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26元,减半收取696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63元,由原告江苏莱士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