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12执6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执行人:临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临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临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扣押被执行人临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顾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