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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12执6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执行人:临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临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临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扣押被执行人临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顾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