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902民初3845号之二
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对原告宜春佳和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高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中递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赣0902民初3845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赣0902民初3845号民事判决书第12页中的第2行“在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宜春佳和广告有限公司……,”补正为“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宜春佳和广告有限公司……”。审判员***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