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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赣0902民初2710号之二
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对原告宜春佳和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高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中递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赣0902民初27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民事裁定书中的案号“(2018)赣0902民初2710-1号”补正为“(2019)赣0902民初2710号之一”。
审判员***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