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赣0902民初3845号
原告宜春佳和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大唐高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杭州市中递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递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大唐公司、中递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大唐高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中递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宜春佳和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76590元,并自2019年4月23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6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4×××07。如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姜敏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