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7498号
原告:辽宁智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培,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广电传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临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智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广电传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辽宁智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广电传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智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广电传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智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辽宁智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旭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