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远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胶州市海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青岛正和钢结构有限公司、青岛三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胶州市海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质检局大楼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86762543U。

法定代表人:肖悦军,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正和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里岔镇韩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8677427XL。

法定代表人:徐玉秀,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三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枳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70274294G。

法定代表人:朱铎胜,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远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铺集镇中部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37290276A。

法定代表人:朱铎军,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朱铎胜,男,汉族,1977年5月30日出生,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朱铎利,男,汉族,1979年11月30日出生,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朱铎军,男,汉族,1975年4月14日出生,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徐玉秀,女,汉族,1980年3月9日出生,住胶州市。

申请执行人胶州市海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正和钢结构有限公司、青岛三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青岛远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朱铎胜、朱铎利、朱铎军、徐玉秀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81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已执行到位部分案款,案款已发放给申请人,轮候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土地,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对于案件的后续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281执14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能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瑞国

审判员  贾立超

审判员  任吉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靳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