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02执恢5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甲3楼。
负责人:李明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远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里岔镇韩家庄东侧。
法定代表人:朱铎军。
被执行人:裕鲁(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南关工业园梅州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徐宗殿。
被执行人:青岛正和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里岔镇韩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隋洪玉。
被执行人:青岛三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三里河办事处柘沟村。
法定代表人:隋世悬。
被执行人:徐玉秀,女,汉族,1980年3月9日出生,住青岛市胶州市。
被执行人:朱铎军,男,汉族,1975年4月14日出生,住青岛市胶州市。
被执行人:韩霞,女,汉族,1974年9月14日出生,住青岛市胶州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鲁0202民初22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韩霞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韩霞名下位于胶州市九龙镇XX村北XXX证号为房权证胶私字第××号的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 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曹榕飞
书 记 员 马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