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14966号
原告:青岛宜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营海镇郭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昭豹,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逄金生,山东润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4月14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男,汉族,1974年11月18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王晓平,女,汉族,1974年8月3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青岛远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铺集镇中部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青岛宜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晓平、青岛远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宜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匡德富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赵文倩
书记员王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