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恢23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实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里岔镇韩家庄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美燕,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日辉、刘畅,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远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铺集镇中部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4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执行人:韩霞,女,汉族,1974年9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
申请执行人青岛***实农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远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金商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案号为(2015)青执字第445号,2015年10月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原申请执行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2018年11月21日,本院作出(2018)鲁02执异3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青岛浩成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2020年2月14日,本院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青岛远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胶州市里岔镇韩家庄东侧的房产进行了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在第二次拍卖过程中,本院作出(2020)鲁02执异5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青岛***实农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青岛***实农业有限公司变更为新的申请执行人后申请以第二次拍卖房产的价格抵偿部分债权,申请执行人青岛***实农业有限公司以房抵偿部分债权后,申请撤销对执行人的执行。为保证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引发的通知》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02执恢23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江涛
审判员 赵 雷
审判员 徐 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