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远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浩成投资有限公司、青岛远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恢14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浩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中南公寓。

法定代表人:霍文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日辉,国浩(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国浩(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远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胶州市铺集镇中部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4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执行人:韩霞,女,汉族,1974年9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

申请执行人青岛浩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远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金商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案号为(2015)青执字第445号,于2015年10月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原申请执行人是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2018年11月21日,本院作出的(2018)鲁02执异3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青岛浩成投资有限公司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执字第44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案于2019年8月14日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60577538.52元。执行费为127978元。

本院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拍卖被执行人青岛远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胶州市里岔镇韩家庄东侧的土地、房产,但被执行人青岛远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房产占用了案外人胶州市里岔镇韩家庄村东侧的部分土地,故本案被执行人青岛远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涉案的房地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江涛

审判员  赵 雷

审判员  徐 晓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