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涵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涵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大田县仙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大田安泰融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425民初1728号
原告:福建省涵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法定代表人:卢玉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光兴,福建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水英,福建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田县仙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
法定代表人:林诚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大田安泰融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
法定代表人:吴联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涵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涵城公司)与被告大田县仙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峰公司)、大田安泰融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涵城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由仙峰公司向涵城公司支付大田县仙峰龙泉华苑项目工程款50000元;由仙峰公司返还涵城公司履约保证金20000元;由仙峰公司返还涵城公司代垫的水管破裂维修费11821元;由仙峰公司赔偿涵城公司因山体滑坡造成的财产损失10000元;安泰公司对仙峰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仙峰公司、安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涵城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涵城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进行案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涵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6元,减半收取计1048元,由福建省涵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涂劲蛟
人民陪审员  陈源发
人民陪审员  罗 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琪欣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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