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涵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涵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3民初3286号之二
原告:***,女,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华,福建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省涵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新涵街1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7380243918。
法定代表人:卢玉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虹,福建闽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晨凤,福建闽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莆田中澜投资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安仁村福厦路保利城营销中心3层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MA31D4AN76。
法定代表人:曾永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俊,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龙企翔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日溪乡综合大楼3#楼一层15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XP5Q14P。
法定代表人:王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淑妙,福建吉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萍,福建纵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行盛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清丰盛鞋业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595950602C。
负责人:游福俤
被告:广州行盛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朱村大道东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9916651N。
法定代表人:翁华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帅(总公司及分公司代理人)。
被告:福建省龙企翔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白中镇白金工业园区陶瓷科技孵化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MA31JNMXXU。
负责人:林强。
被告:郭宝添,男,1962年7月8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告:魏文德,男,1966年7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涵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莆田中澜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龙企翔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福建省龙企翔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广州行盛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行盛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郭宝添、魏文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陈桂堂
人民陪审员  程剑群
人民陪审员  陈 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雪彬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