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3民初5266号
原告:**,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森,福建锋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福建锋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涵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新涵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7380243918。
法定代表人:郑涵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虹,福建闽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龙企翔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白中镇白金工业园区陶瓷科技孵化器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MA31JNMXXU。
负责人: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彩华,福建吉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思婷,福建吉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云仔,男,195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告:***,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涵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龙企翔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林云仔、***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可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钟晓珍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蔡雅婷
附本案相关法条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