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鼎业建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724执保244号
申请人:丁申传,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被申请人:**,女,1979年2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申请人:**,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被申请人:中科鼎业建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1栋1层108号。
申请人丁申传与被申请人**、**、中科鼎业建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2021)湘0724民初19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中科鼎业建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元,期限为一年。
2021年11月21日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科鼎业建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元,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丁申传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何菲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