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华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荣县天鑫石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81民初2914号
原告:***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龙一路5段5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777545851T。
法定代表人:施生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通,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真刚一,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荣县天鑫石材厂,住所地荣县复兴乡蔡家湾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21789106039T。
投资人:曹庆九,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长科,荣县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荣县天鑫石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原告***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94元,减半收取计2247元,由***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严昌辉
审判员  魏益钦
审判员  林远程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