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85民初474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太仓德信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民营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5028224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鑫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龙一路5段5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777545851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太仓德信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鑫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作出(2022)苏0585民初474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27872.9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鑫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27872.94元的冻结(开户行:工行福建省福州福清市支行,账号:14×××30)。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