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微集成电路(无锡)有限公司

无锡华润矽科微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鸿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243号
原告无锡华润矽科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科园菱湖大道180-22华润矽科市场营销部。
法定代表人陈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天方,住址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为明,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鑫鸿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俊景豪园三栋25C。
法定代表人任赟。
委托代理人邵清海,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华润矽科微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鑫鸿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被告经营地址已搬至深圳市龙岗区南岭村玉岭花园B栋1003房,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民诉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登记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俊景豪园三栋25C,属于本院管辖的辖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称住所地已搬至深圳市龙岗区,但并未提交企业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加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深圳市鑫鸿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裁定生效后,被告应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00元。
审判员 郭    成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佳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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