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243-1号
原告无锡华润矽科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科园菱湖大道180-22华润矽科市场营销部。
法定代表人陈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天方,住址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为明,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鑫鸿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俊景豪园三栋25C。
法定代表人任赟。
委托代理人邵清海,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无锡华润矽科微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鑫鸿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华润矽科微电子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19万元的财产,并已由原告担保人无锡华润矽科微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名下价值19万元的财产。
二、冻结原告担保人无锡华润矽科微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车公庙支行81×××01账户内的19万元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 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海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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