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4民初2229号之一
原告:无锡华润矽科微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18646185X,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太湖国际科技园菱湖大道180号-6。
法定代表人:陈南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嘉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664666912,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新兴路。
法定代表人:李碧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学武,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东莞市嘉来半导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P2536K,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岭山金山街南一巷2号201房。
法定代表人:苏炜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苏炜臻,男,1979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无锡市华润矽科微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嘉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东莞市嘉来半导体有限公司、苏炜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无锡华润矽科微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华润矽科微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华润矽科微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8元,减半收取1219元,财产保全费1055元,共计2274元,由无锡华润矽科微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良俊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吴佳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