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红公催字第18号
申请人无锡华润矽科微电子有限公司。
申请人无锡华润矽科微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020005323274803,出票人为原阳县华宝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信银行新乡分行营业部,收款人为原阳县向东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收款人开户银行为原阳县阳阿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票日期为2014年6月27日,汇票到期日期为2014年12月27日,出票金额为50000元的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华润矽科微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中信银行新乡分行营业部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林 铎
审判员 李艳利
审判员 闫 雪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谢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