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4民初643号
原告:无锡华润矽科微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18646185X,住所地无锡太湖国际科技园菱湖大道180号-6。
法定代表人:陈南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敏(系该公司员工),女,1992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男,1981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原告无锡华润矽科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华润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润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润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此款已由华润公司预交),由华润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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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徐贞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顾玫
书 记 员 张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