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华安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第一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37591号之一 原告:广东华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街道东圃二马路67号2、3、4房部位2-306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智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劼,广东智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二路202号1座(1座)621房。 负责人:***。 被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叠景中路90号2801-2806、2831-283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华安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第一分公司、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华安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700元,由原告广东华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文静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