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执2616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叠景中路90号2801、2806、2831-28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83662N。
法定代表人:***。
委托执行代理人:**,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5民初15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25076.5元、以实欠款项为本金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570783元、以实欠款项为本金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76.18元,由***负担并应与上述款***迳付予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因被执行人没有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划扣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6681.35元,该款扣除本案执行费8408元后,剩余38273.35元已退至申请执行人指定收款账户。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得款38273.35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的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陈 昕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