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2民初913号
原告:***,男,公民身份号码XXX,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男,公民身份号码XXX,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1978年9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
被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83662N,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叠景中路90号2801-2806、2831-283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 青
书 记 员 ***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