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5民初29057号 原告:***,男,199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电白县。 被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辉路2号广一大厦13层1302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911665673。 负责人:***。 被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叠景中路90号2801-2806、2831-28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83662N。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第十分公司)、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了诉讼,建安公司第十分公司、建安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建安公司第十分公司、建安公司连带向***支付劳动报酬95478.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建安公司第十分公司、建安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于2017年11月入职建安公司第十分公司,职务为施工员,因建安公司第十分公司经营不善,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于2023年5月8日合意解除劳动关系,并签订《***:离职员工工资清算合同》明确建安公司第十分公司所拖欠工资及该拖欠工资全额清偿期限,至今已超过《清算合同》所约定之清偿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建安公司第十分公司的总公司即建安公司负连带责任承担***的工资。 建安公司第十分公司、建安公司没有答辩。 ***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了举证,建安公司第十分公司、建安公司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提交的证据材料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对***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为建安公司第十分公司员工,建安公司第十分公司在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期间为***参加了社会保险。 2023年5月8日,建安公司第十分公司与***签订《***:离职员工工资清算合同》,《***:离职员工工资清算合同》确认欠原告2022年2月至2023年5月的工资共计95478.5元未付,并承诺三个月内付清。 另查,建安公司第十分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9日,是建安公司成立的分公司。 本院认为,建安公司第十分公司拖欠***工资95478.5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建安公司第十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也没有到庭对***主张的欠款事实提出辩解意见,本院对***主张的欠款95478.5**以采信。《***:离职员工工资清算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经届满,***诉请建安公司第十分公司支付工资95478.5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建安公司第十分公司是建安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故***主***公司对建安公司第十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建安公司第十分公司、建安公司经传唤没有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劳务报酬95478.5*****; 二、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3.48元(***已预交),由建安公司第十分公司、建安公司负担。建安公司第十分公司、建安公司应承担的受理费1093.48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于***预交的受理费1093.48元,在本判决生效后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